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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保安协会章程--昆山保安服务
[2016-03-16]

江苏省保安协会章程--昆山保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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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是江苏省保安协会,英文译名为Jiang Su Security Association,缩写为JSS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保安服务公司、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装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生产等单位,以及与保安服务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服务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从业人员诉求,维护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行为,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活动,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公安厅。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六条本协会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咨询、交流、培训、展览展销等服务;


(二)制定行规行约、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建立规范行业与会员行为的机制,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和管理;


(三)制定、实施行业规范,推动保安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保安员着装行为和装备配备;


(四)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行业标准和发展规划,根据授权或者委托,组织实施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和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


(五)开设会刊、网站,加强行业宣传,发布境内外行业信息,开展行业交流与合作,促进保安服务和技术市场的发展,引导推动新型保安服务模式和技术创新;


(六)研究汇总行业改革发展呼声和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


(七)维护会员和保安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依法参与行业、立法调研论证,支持行业合理主张和交流活动;


(八)聘请省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和知名企业负责人成立专家委员会,研讨影响保安行业发展的重大课题;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九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除第一项必须具备外,其他符合一项即可):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依法设立的为客户单位提供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的各类保安服务公司;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依法从事的保安培训单位;


(三)保安服装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生产等单位;


(四)各地方保安协会及其他行业社团组织;


(五)其他与保安服务业相关的单位;


(六)保安从业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七)有关专家学者;


(八)关心支持保安服务业发展的各界人士。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个人会员证书、单位会员证书及标牌并公告。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六)其他依法可以享受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其他依法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九)决定终止本协会事宜;


(十)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协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6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理事系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装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等单位负责人的,所在单位为理事单位。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单位或个人必须先获得本协会会员资格;


(二)具备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企业或单位的负责人;


(三)保安协会和公安机关及保安监管部门的负责人;


(四)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相当于中级以上职称的保安服务行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


第二十二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经会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常务理事系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装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等单位负责人的,所在单位为常务理事单位。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至少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经会长或者6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会长不能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的,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副会长系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服装装备及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研发等单位负责人的,所在单位为副会长单位。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受会长委托,副会长可以代行上述职权。


本协会会长任期届满,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担任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协会重要活动。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受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可以代行上述职权。


第三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退(离)休领导干部在本协会兼任职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15年3月17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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