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4月24日,《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在南京召开。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燕文,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旸出席会议并讲话。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江苏实际,从经营者治安防范义务、运营环节治安管理、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作出了全面规范,积极回应了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为推动我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王燕文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领会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她要求,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深入宣传好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不断扩大社会知晓面,为法规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完善法规实施的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相关制度、机制,保障和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地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全面依法履行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监督、指导等职责,突出抓好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密切部门间协调配合,加强信息交流和数据共享,提升综合治理效能。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得到有效实施。
刘旸说,我省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地方性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乘客、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知晓并自觉遵守《条例》规定,积极支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要制定相应的配套保障制度,为《条例》贯彻实施奠定基础。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保护公共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要强化监督管理,压实属地政府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公共交通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保障《条例》实施法律效果。
主动以法治方式回应
公交治安管理现实问题
1月14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此次立法,是我省主动应对快速发展的公共交通的创新之举。
目前,我省已有6个设区市开通在营地铁线路26条,开通地铁的设区市数量全国第一,公交、出租、综合客运枢纽总量也位居全国前列,维护公共交通平稳运行和车站场所安全稳定责任重大。
为加强管理工作,保障公共安全,我省在全国省级层面率先制定出台了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地方性法规。“法规从经营者治安防范义务、运营环节治安管理、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作出了全面规范,既有一定的管理力度、又积极回应了老百姓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较好地体现了江苏现阶段的实际要求。”省人大监察司法委主任委员莫宗通说。
依法压实经营者责任义务
我省此次立法明确,公安机关是公共交通治安管理主管机关,交通运输、发改、财政、住建、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公共交通经营者也要依法履行公共交通治安防范义务。
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厅长尚建荣表示,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省公安厅配套制定了公安机关公共交通治安保卫职责任务清单、省市县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分类管理标准和日常督导检查清单;在新一代警务综合平台增加了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相关行政案件种类,明确了案由、制定了相关法律文书,后期还要加强执法办案指导。
条例除了对公共交通经营者提出普遍性要求外,还结合不同类型经营者、不同种类公共交通工具的特点,分别对公交、出租、城市轨道交通、汽车客运站等提出个性化治安管理要求,特别是专门对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及其驾驶员的安全防范义务作出进一步规定。条例还专门规定,要求公共交通经营者关注重要岗位人员的身心状况和行为习惯。
用好技防手段破解管理难点
条例规定,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在交通工具、治安防范重要部位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应急报警等装置。南京公交集团有限公司在运营车辆驾驶区域安装防护门、一键报警装置,车厢内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在停车场区域安装智能道闸系统,同时严格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南京地铁运营公司正在试点应用大客流智能监测预警系统、全线安检机图像智能识别报警系统等科技安防措施,将在近期扩大应用至全线重点车站。